2024-08-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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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开发区·铁山区慈善总会是由本行政区域内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团体、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开发区·铁山区慈善总会是由本行政区域内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团体,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赈灾、济困、扶孤、助学、安老等公益援助促进社会的公平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保障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经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开发区·铁山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开发区·铁山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和黄石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址: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1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组织和人士的捐赠;接收各级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依据《慈善法》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项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济困救助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社会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事业发展。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建立开发区·铁山区慈善事业基金,兴办各类慈善项目和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完善组织网络建设。
(七)交流合作。在国内外开展慈善交流活动和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人士、机构、团体、组织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筹划和实施救助项目。向需要救助的地区和社会群体提供慈善援助。
(八)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广泛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的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衷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贡献突出者有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反映情况;
(五)募集慈善基金;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本会义务时,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并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筹备召开全区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贯彻实施理事会各项决议,以及总会重大事项集体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经过一定程序可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下设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执行和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慈善总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协调全区慈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举办义演、义卖、募捐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本会基金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救助孤、老、病、残、贫、灾等最困难的人;
赈灾;
资助特困学生;
资助兴办各类慈善项目和公益事业;
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办公费用;
符合本会宗旨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实行后如需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如提出终止案,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